医学教育管理 ›› 2015, Vol. 1 ›› Issue (4): 253-256.doi: 10.3969/j.issn.2096-045X.2015.04.003
孟彦辰,刘兰秋
Meng Yanchen, Liu Lanqiu
摘要: 卫生法学专业教育与国家统一司法在考核内容、方式和目标方面存在诸多不同,但卫生法学专业的学科属性与培养目标等都决定了二者存在深层次的一致性。在司法考试背景下开展卫生法学专业教学,应坚持应届毕业生报考参加司法考试的自愿性,要求学生利用课余而非课上时间“备考”,同时注意不以司法考试通过率为检验卫生法学专业教学成效的唯一标准。对于卫生法学专业传统法学课程教学而言,应从教学方法和教学评价等方面进行完善与改进。